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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 伊犁晚报 编辑:妮子 日期:2008-7-21 阅读数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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乘客王某携带家禽上公交车,尽管是违反规定的,鉴于当时天寒,售票员还是方便了这位乘客。但“不老实”的家禽却由此“惹祸”——在车上随意排便,引发一连串争端,终使乘客与司机走上法庭。近日,农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事件作出了终审判决。 事情发生在2007年11月10日。当天,家住奎屯火车站的王某在农贸市场买了6只活鸡,准备乘坐8路公交车回家。尽管公交公司规定,不允许乘客携带鸡鸭等活物乘公交车,但由于当天天气寒冷,同时为避免与该乘客发生争执,当时在班的售票员刘某让王某上了车。 上车后,王某便将活鸡扔在车厢里,“不老实”的鸡很快就在车上排下了粪便,这让许多乘客难以忍受,纷纷掩鼻捂口。 车行驶到终点,乘客王某拎起鸡准备下车,被售票员刘某拦住,要求其把车上的鸡粪擦干净再走。王某拿出纸巾进行了擦拭,之后顺手将脏纸抛向敞开的车门,不曾想正好抛在刘某的脸上,两人遂发生口角。愤怒中,王某扇了刘某一耳光。 该车司机李某见售票员挨打,便冲了上来,抓住王某的胳膊将其推到后车厢,两人厮打起来,致使王某身体多处软组织受伤,当天下午就住进了农七师一家医院。经鉴定,王某为轻微伤。 同年12月18日,王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和刘某告上了法庭,要求二人承担连带责任,并赔偿医疗费、精神抚慰金、营养费等共计3730元。 今年3月17日,奎屯垦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。鉴于王某的伤情为轻微伤,法院对其提出的营养费、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。李某的侵权行为致使王某受伤,但因王某作为受害人也有过错,李某只承担赔偿3730元的70%。由于李某和刘某不存在雇佣关系,刘某不承担民事责任。 对这一判决结果,王某不服,向农七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近日,农七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,驳回王某的上诉请求,维持原判。 (记者刘玉萍 通讯员代凌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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