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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 伊犁晚报 编辑:妮子 日期:2008-5-19 阅读数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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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情】 4月27日,从乌鲁木齐到霍城县清水河镇探亲访友的卫女士在该镇某超市购物,看到超市货架上摆放的牛奶糖标价为2.99元/包,就拿了一包。但在收银台交钱时,收银员却打出了4元的价格。卫女士向收银员询问原因,收银员不但没有解释,还对卫女士恶语相向。卫女士认为自己的人格尊严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,便拨打12315进行投诉。 【调解结果】 经霍城县清水河镇消协分会工作人员调查,该超市销售的牛奶糖是特价促销商品。因特价期已过,微机里的价格已恢复原价4元,但特价宣传单没有及时摘除,造成了消费者的误解。 经消协工作人员调解,超市同意将牛奶糖按特价商品卖给卫女士,退还她1.01元钱。同时,该超市就收银员的服务态度问题向卫女士道歉。 【评析】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十四条规定:“消费者在购买、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,享有其人格尊严、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。”第二十五条规定:“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、诽谤,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……” 在此案中,被诉方因为自身的过失行为(没有及时将已经过特价期的商品标价牌摘除,造成消费者的误解),及其员工的素质问题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了侵害,理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。 (关东黎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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